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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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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作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制定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而制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此标准执行。
3.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4.控制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这些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5.标准值:对不同分级标准下的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例如,基本控制项目中化学需氧量(COD)的一级标准A标准为50mg/L,B标准为6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三级标准为120mg/L。
6.取样与监测: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取样频率: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监测分析方法: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值、取样与监测方法。
8.污泥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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